江苏省海安高级中学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委十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县公务接待申报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海办发﹝2014﹞88号)和《海安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海办发﹝2015﹞1号)精神,结合本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因检查指导、考察调研、会议培训、学习交流、教研科研、考试考核等各个层次、各种形式的因公需要就餐行为。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程序规范、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等原则,严守道德底线和纪律底线。
第四条 学校办公室扎口管理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特殊情况下可依据电话记录安排。严禁学校内部、学校之间、学校与其他单位之间组织无工作需要的吃请活动。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严禁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 公务接待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坚持先审批后接待。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经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纪监组织负责人审签备案。
第八条 公务接待必须做到函件(电话接听记录)、审批单、公务消费清单“三单合一”“一餐一报”,严禁网下运行公务接待。经负责同志审批的接待方案,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变相安排公务接待。凡网上已申报的公务接待活动因故需取消的,必须在申报的接待时间前及时取消。
第九条 公务接待不得打电子屏滚动标语,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插放彩旗,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组织专场文艺表演,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各类纪念品、土特产,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及会所活动。
第十条 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单位食堂或就近备案地点;不得在非备案地点安排接待;严禁在高档酒店、农庄和企业食堂和个人会所用餐。
第十一条 严禁在单位内部食堂举办私人宴会;严禁以单位内部食堂为载体违规发放福利;严禁擅自对内部食堂新建、改建、扩建,严禁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十二条 同城不接待,海安市内工作人员到单位开展公务,如确需要,一律吃工作餐,不得安排接待。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公务接待外来人员就餐标准视情况一般在40至80元/人,午餐一律提供工作餐,不上冷菜,不饮用消费饮料。
第十五条 本单位内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一般按照30元/人的标准安排(最高不超过40元/人);严禁安排无实质性需要的一切形式聚餐活动。
第十六条 同一批客人原则上只接待一次;如确需要,其它只能安排普通工作餐。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含各种形式的公务就餐)禁止使用香烟和各种酒水,包括自带酒水。招商引资等商务接待确需饮酒的,必须向校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提供平价地产酒水。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要及时报账,实行一餐一结。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须按照《海安县公务接待申报备案制度(试行)》(海办发〔2014〕88号)文件要求,全面加强公务接待报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